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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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其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若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內附供參證之Line對話無債務人余若綺之姓名顯示,無從判別為債務人余若綺,應提出其他相關之債權資料供參。
二、翻拍之存摺資料中,①無從辨別為債權人董其叡所有之帳戶;②轉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是否為債務人余若綺之帳戶;③轉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143,400元,請求金額為167,500元,請一併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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