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麗珍 、 洪明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金額新台幣828,629元帳務明細表上次計息日為109年
7月31日,而請求計息日期為109年3月15日,是否有誤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