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9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燦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89號)暨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797號、68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嘉簡字第1217號),嗣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及併辦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5年9月3日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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