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吉立鋁業有限公司即被告
巷11之3號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570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