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鄭秀爵 被告 林廣達 被告 黃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廣達、黃碧珍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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