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鄭秀爵 被告 林廣達 被告 黃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權存在之要件分三種,一為關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二為關於保護之必要之要件,三為關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此有最高法院31年度決議、29年抗字第34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確認財團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者,應以董事會所屬之財團為被告,始具當事人適格;若以董事或其他個人為被告,因董事或其他個人並非董事會決議後,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就以該權利義務為標的之訴訟,並無遂行之權能,故其當事人適格性,自有欠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下稱黃帝基金會)於民國101年4月28日所召開之第一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未依董事會議事規則辦理,在該次會議中,董事長 許家銘 、董事鄭秀爵是利害關係人,仍參與表決。又該次會議中,董事長許家銘未經董事會授權,邀請被告林廣達擔任司儀, 謝金勳 擔任記錄,強勢主導會議進行,其他董事均無發言機會,且對原告當場表達抗議,未為理會。議決事項僅董事長許家銘、 黃國明 二人提案,未經其他董事附議。原告以常務董事身分,善意告知黃帝基金會現有多起民刑訴訟進行中,應待訴訟終結再進行議案討論,惟被告林廣達未讓董事有發言機會。會後原告發言欲要求列入記錄,惟被告表示會議已結束。被告強橫之行為,致黃帝基金會及董事權益受損,為此訴請確認:黃帝基金會於101年4月28日所召集第一次臨時董監事會、所議決議案二、有關遞補董監事遺缺之決議無效。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雖據提出臨時董監事會議事程序內容、開會時間延期通知及議事內容、存證信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等件為證。惟原告既請求確認黃帝基金會於101年4月28日所召集第一次臨時董監事會、所議決議案二、有關遞補董監事遺缺之決議無效,自應以黃帝基金會為被告。其以該次決議所聘任之監事林廣達、董事黃碧珍為被告,依前述說明,顯不具備當事人適格。從而,原告未以黃帝基金會為被告,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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