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鄭秀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廣達 、 黃碧珍 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