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聲請人 廖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萬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