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聲請人 周志龍 上聲請人周志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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