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陳宗暐 相對人 郭宜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以109年度家抗字第1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命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302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後,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有系爭假扣押裁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