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熏柔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范銘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