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上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5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上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海洛因1包,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上洲因施用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已按規定於指定期間完成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之執行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處遇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105年度緩字第1456號卷宗),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編號│檢驗物品│鑑定結果│├──┼──────┼─────────────────────┤│一│白色粉末1包│①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包│││(轉碼編號:│裝袋應含有海洛因成分)。│││B00000000)│②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