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559號
原 告 洪董阿娥
訴訟代理人 黃希華
蘇聖男
洪樹圯
被 告 王珏
訴訟代理人 李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4日下午2時3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