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訴訟代理人  溫培安
被   告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間向原告申
辦國民現金卡,並訂有國民現金貸款契約(下稱「系爭貸款
契約」),依約被告得於原告所核定之借款信用額度內,由
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按月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
倘本借款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約於期限前繳款時,原告得立即
減少被告之授信額度或停止被告尚可動用之額度,並於繳款
正常後視信用狀況恢復原額度或調整額度,被告同意遲延期
間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系爭貸款契約第壹篇第3、8條
定有明文。詎料,被告自96年9月22日起未依約繳息,尚積
欠4萬2102元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應償還本息及違約金計算書、國
民現金貸款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約定事項、國民現金貸款
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
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