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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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黃壽清
被 上訴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4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
3,81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