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81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蕭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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