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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