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陳武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一年四
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每期以郵政匯票
寄予聲請人。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陳武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