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調字第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陳武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一年四
  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每期以郵政匯票
  寄予聲請人。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陳武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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