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繪諴
相 對 人 黃冠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其聲請意旨以其名下無不動產或車輛,因年事高及無
任何經濟收入,且領有第一類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及低收入戶
證明書,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費用,又依臺中地方檢察署
之不起訴處分書可見相對人有向聲請人借貸款項,聲請人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有據等語。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
事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聲請人提出身心障
礙證明、臺中市南屯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臺中地方檢察署不
起訴處分書、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影本為證,
核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非無憑
據,本院復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依上揭法
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