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10000元確定後,於95年7月3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99年6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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