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朝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