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國松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17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國松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民國102年7月9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上訴人蘇國松為求本案真相及公理在證據上要補充事實,需要時間追查,因求長官能給予時間追查,懇請准予所請。理由後補」等語,有該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經原審先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惟被告並未補正;而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乃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並限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為之,上開裁定已於102年9月2日寄存送達至被告自行陳報之居所,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被告所提上訴狀、原審法院所發函文、102年8月26日裁定、送達回證以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