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02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非訟代理人 劉千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