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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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369號聲請人 楊能羨董永安 之.
董家麒 即董永安之. 董淑瑩 即董永安之. 董珮甄 即董永安之. 董淑萍 即董永安之. 董玉燕 即董永安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董永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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