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雅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且本院前於民國99年11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該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