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維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業已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
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於108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之意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參照;見本院卷第71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附表:受刑人張維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簡稱「桃園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稱「桃園地院」)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5月7日106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2169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3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1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判決日期108/06/06109/08/2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14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7/01110/03/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86號(已執畢)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