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文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文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於民國95年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曾成立債務協商,有95年11月20日協議書在卷可稽。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約不履行95年11月20日之協議書,應提出債務人違約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2、95年11月20日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簽署卷附協議書後,債務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若有,無論法院准許或駁回,債權人均應提出該准許或駁回之「裁定」。
3、請提出聲明一、二、三各筆欠款項之各別催告函及回執(須載明事實、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金額、理由依據)。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債務人履行95年11月20日協議書之約定,否則依該協議書第3條約定處理及請求依據)。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及因債務人違約未履行95年11月20日協議書約定,依該協議書第3條約定,雙方回復原借貸契約關係,請求依原契約關係給付…等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