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瑋(原名張名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如附表所示案件均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犯罪類型相同,及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為類似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狀況,並就全案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