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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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廖麗 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紀釋惟間 因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7,068元(計算式:506,770+350,298=857,0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