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蔡宗宇 被告 陳冠伃
陳汶成 陳慧華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第一項關於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5分之1」。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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