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宋正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洪國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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