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邱群雄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捐助章程,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四行日期應更正為「104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四行關於財團法人高雄縣新約教會岡山教會召開第一次信徒大會之日期應為「104年3月29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04年3月9日」,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