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康龍輝具保人康良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良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康龍輝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康良吉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康龍輝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6日以97年度訴第900號判決處刑,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上開案件於98年12月15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即住所地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就其戶籍地即上開住所地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獲,且亦按具保人康良吉自行於98年10月4日具保時陳報之址即新北市○○區○○街25之3號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限期將受刑人即被告送案而無效果(上開通知係99年11月8日送達於具保人上開住所不獲會晤具保人,而交付與具保人同居之母 林麗娟 而為補充送達);受刑人部分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月31日對之發佈通緝,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0號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囑託拘提未獲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各紙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即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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