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醫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醫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榮輝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榮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