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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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少凱選任辯護人宋皇佑律師
黃昭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少凱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