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公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判決(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四00號),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於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底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更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四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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