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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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三О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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