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黃素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6月29日100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29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貞因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素貞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間提起公訴,經本院於同年7月4日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判處被告拘役15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然被告於本院開庭時傳喚、拘提無著,本院於100年9月9日以永刑弘緝字第000779號發布通緝,於同年月11日緝獲被告到案,經訊問後,被告之供述呈現不知所云之狀況,而協尋被告到案之員警 余育成 陳稱其至被告戶籍所在地查詢被告行蹤,該戶籍地之社區管理員告知被告在新北市新莊區之新莊仁濟療養院治療,故其係於新莊仁濟療養院將被告逮捕歸案,嗣本院依職權將被告送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送精神鑑定,該院函覆之結果略以:「黃員(即被告符合精神分裂症,疑有癲顯(Partialonsetseizuredisorder)合併腦傷之診斷)...現在民國101年鑑定時之精神狀況,疑有癲顯合併腦傷即明顯功能性退化、精神症狀之干擾、注意力差等影響,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已達不能之程度...」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101年度2月3日桃療醫字第1010000733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之精神狀況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於被告回復正常精神狀況前,停止本案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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