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瀚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隆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陳建偉 律師被告光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光生 被告 林昱廷 上被告等因101年度簡字第724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