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 陳聖芳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王銘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4月13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