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原告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
劉嘉凱 律師 黃鈺茹 律師被告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具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8,119元,及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與4,202,119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件擴張訴之聲明日(113年12月19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4,453元【計算式:1,316,000元×(1+48/365)年×5%=74,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572元【計算式:5,518,119元+74,453元=5,59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5,648元【計算式:2,000元+28,898元+24,750=55,6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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