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陳天晴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梓軒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港幣9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3,914,600元【計算式:港幣920,000元×4.255(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91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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