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莊函寧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凱 律師被告 許黃淑品
許文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提領或 莊憲宗 交付予被告之款項,是否有用以支付莊憲宗醫療費用、生活起居費用、清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費用?如有,實際支付情形為何?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3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