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告 蘇金龍 被告 陳保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告權利範圍為1/2)准予變價分割,而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2(民國113年11月26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應為6,5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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