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縱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或到期日)支票號碼01潤昇工程有限公司林淑慧縱貫企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仁武分行05100080966,716元113年5月5日SCAB194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