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室保證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保證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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