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受處分人即 洪涼 詡原名 洪玉卿 異議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六五-H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處分人年籍「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關於原裁決案號「投監違字第裁六五-HA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投監四字第裁六五-HA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另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受處分人年籍及原裁決案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