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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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部分,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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