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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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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