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8號具保人 魏昇宏 被告 魏昇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本院受命法官指定100年5月25日下午2時50分之準備庭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嗣又拘提被告無著,本院受命法官亦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4紙、拘票執行報告2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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